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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奕承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8日具狀提起請求辦理移交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移交等
裁判日期: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