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陳聰金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具狀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判決被告等履行分割議決義務,依陳氏宗祠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決議事項契約書履行分割議決義務,」及聲明第三項「請求判決被告陳文續、陳德旺等2人因不履行陳氏宗祠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決議事項契約書,而致使因採取法律訴訟而產生之訴訟費用及裁判費由被告陳文續、陳德旺2人負擔」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