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具狀提起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之7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號房屋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