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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李園會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