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被告廖玉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玉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中將被告謝玉雪之姓名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