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潘克安
白岳軒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繹如齊宗教會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0,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已繳之2,440元,尚應補繳35,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