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陳錫英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具狀提起確認債權數額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數額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