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鄭惁祺訴訟代理人 鄭威孚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6日具狀提起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可自行計繳或陳報法院以計算裁判費用。又本件訴狀真意究係請求返還權狀或返還土地,宜於補正提出之訴狀及繕本記載明確。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乙份以供本院送達之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