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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鄭惁祺訴訟代理人 鄭威孚上列原告與被告鄭㨗元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可自行計繳或陳報法院以計算裁判費用。又本件訴狀真意究係請求返還權狀或返還土地,宜於補正提出之訴狀及繕本記載明確。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乙份以供本院送達之用。

三、若欲撤回本件訴訟,則請儘速具狀至本院撤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