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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施斌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