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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上列原告因返還佣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婷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281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