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楊啟輝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具狀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