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楊三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1,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