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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閔琁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式?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