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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月霞等間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已繳納之2,760元,尚應補繳1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