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許炎坤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工程款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提出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