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吳昭達被 告 吳進福 劉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