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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原 告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07號假處分裁定,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廢棄,原假處分之聲請駁回,故黃中安等人之職權於102年9月6日時並無被禁止行使之情況下,則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6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正當性為何?

二、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日期:20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