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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9號原 告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上列原告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元(計算式如附表1)。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12,500元(計算式如附表2),應徵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8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表1:

原告與已駁回起訴確定之其餘原告共29人,繳納裁判費3,000元,平均每人繳納103元。

3,000÷29≒103(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2:

被告所有之土地包含彰化縣○○鄉○○段1796、1797、1798、

1799、1800、1801、1802地號共7筆,原告於103年4月7日訴狀主張其房份為1/80,應依10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除以80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7,923+1,787+255+253+574+98+110)×19,000÷80=2,612,

500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