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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9號原 告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被 告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法定代理人 梁恒德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廖健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元,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26,835元,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