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9號原 告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被 告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法定代理人 梁恒德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廖健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元,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26,835元,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