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賴金旺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文溪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