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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 告 祭祀公業謝安王法定代理人 謝慶森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張永宗

陳麗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