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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被 告 廖碧玉即廖苑岑

陳欽發詹昆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此裁定已於10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