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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 莉 玲訴訟代理人 潘 新 旺被 告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 振 利訴訟代理人 李 進 建 律師複 代理 人 曾 微 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1,530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4,74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31,53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2年8月至同年10月間向被告購買油品,惟因被告販售之油品添加不得驗出之銅葉綠素,長期食用會造成人體傷害,屬有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之瑕疵。伊已於同年10月間,將其中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38,600元之瑕疵油品退還被告,並以同年10月26日林口郵局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同時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但被告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431,530 元〔即扣除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抗辯得向原告請求之應收貨款7,070元後之餘額〕。另被告將蓄意添加對人體有害銅葉綠素之油品售與原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禁止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食品之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致原告無法轉售賺取差價,並且須退還油品,增加作業及物流成本,而受有10,000元所失利益之損害,亦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情,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441,53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與大統公司給付894,250元及其利息,嗣於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撤回對大統公司之起訴,並減縮對被告之請求為如上)。

二、被告則以:大統公司與被告為不同法人公司,油品不實標示為大統公司,被告並無任何不法。被告尚應退給原告的油品貨款金額為438,600 元,而大統公司對於原告仍有應收帳款7,070元,故被告仍應退還原告之貨款金額為431,530元,惟應待被告處分相關資產後方能給付。至於原告請求賠償所失利益10,000元部分,原告應予證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期間向被告購買油品,因其油品被驗出摻有有害人體健康之銅葉綠素,伊已依買賣瑕疵擔保規定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及退還價額合計438,600 元瑕疵油品之事實,有所提退退貨明細表、進貨退回單、存證信函影本在卷為證,核與被告所提客戶帳款明細表影本相符,被告對此亦自認無訛,堪信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又按契約一經解除,契約即溯及歸於消滅,與自始未訂立契約同。因此契約解除後,當事人在契約存續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即成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自構成不當得利。倘該受損害者捨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請求權而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自非法所不許。兩造間前開價額之油品買賣,業經原告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並退回貨品,被告所受領之價金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扣除大統公司對於原告之應收帳款7,070 元後之餘額431,53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退貨解約無法轉售賺取價差及物流等成本之損失1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否認此項損害存在,原告未能區分價差或各項費用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為證明,應不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 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原告於撤回減縮後,繳納如主文第3 項所示裁判費,併命兩造分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