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林振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被 告 祠廟三官大帝法定代理人 陳勝森被 告 張鴻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追加備位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訴仍由本院續為審理中,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