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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吳鳳山兼訴訟代理人 吳建興原 告 昌吳素貝

吳羽婷吳淑惠吳光輝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複 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被 告 施明淵

施黃剪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