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重恩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曉薇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688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