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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原 告 梁三元

梁俊雄梁進忠梁斁蓋梁克瀚梁寶銘梁世顯梁森錦梁世煌梁智越梁輝得梁棍梁保福梁超納梁世雄梁耀坤梁義崑梁昆杜梁萬益梁榮宗梁書瑋梁世宗梁進來梁慶煌梁錦森梁建祥梁錦祥梁培堯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梁梅鏡堂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已向祭祀公業主管機關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梁恒德之證據,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查: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梁恒德,惟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秀水鄉公所調取被告之祭祀公業申報資料,並無管理人為梁恒德之記載;本院再以祭祀公業申報資料內容,依職權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登記為被告所有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管理者為梁滄浪,而非梁恒德;本院復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梁滄浪身分證統一編號,依職權自網路查詢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是依上所述,尚難逕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確為梁恒德無誤。

關於祭祀公業之主管機關,於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

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已向祭祀公業主管機關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梁恒德之證據,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