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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蔡農村被 告 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源

林清利林建和被 告 謝忠勳

莊閔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蔡農村於民國(下同)84年1月6日向被告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明記公司)購買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地上建物,即建號43號之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被告明記公司將當時尚未完工之系爭建物交付原告,由原告繼續建造。被告明記公司雖未能將系爭建物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權後交付所有物,惟依最高法院50 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例意旨,其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即因交付而喪失,亦即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因交付而移轉於買受人即原告。

二、雖被告明記公司對原告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部分並無爭執,惟其債權人即被告謝忠勳、莊閔嘉卻主張系爭建物仍為被告明記公司所有,而聲請鈞院以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強制執行案件,對系爭建物查封拍賣。本件原告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存在不明確,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地上建物建號43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貳、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再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認被告明記公司對原告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部分並無爭執,則原告與被告明記公司間,對於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於何方間,既無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之情形,依前揭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0號判決要旨,原告將明記公司列為被告提起確認之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此部分起訴顯無理由。

三、又原告主張其於84年1月6日向被告明記公司購買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地上建物,即建號43號之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被告明記公司將當時尚未完工之系爭建物交付原告,由原告繼續建造,並由原告取得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乙節,即便屬實。惟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而言,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21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縱使係基於買賣契約關係僅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未取得其所有權,依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及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21號判例所示,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原告於本件雖非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係提起確認原告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之訴,然原告提起本件之訴訟,並無法排除本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強制執行案件對系爭建物查封拍賣,亦即原告無法透過本件訴訟,除去其對於系爭建物於法律上不安之狀態,故原告以被告謝忠勳、莊閔嘉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難認有何訴之利益可言。故原告此部分起訴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未合,亦顯無理由。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予判決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