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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蔡農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