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蔡農村被上訴 人 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源
林清利林建和被上訴 人 謝忠勳
莊閔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