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郭伯嘉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被 告 賴炳輝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陳聰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