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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郭伯嘉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被 告 賴炳輝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陳聰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分擔款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