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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 告 邱政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清鎮間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