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周 祐 萱
周 煒 傑兼 上一 人特別代理人 周 泳 璇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係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3人之出資總額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