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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周 祐 萱

周 煒 傑兼特別代理人 周 泳 璇被 告 漢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 秀 玲

周 漢 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出資總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原告尚欠繳5,700元。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