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黃 彥 宗
黃 彥 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 子 珊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棟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萬7,332 元〔按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之編號B1、B2、C1、C2、E1部分面積合計167.92㎡,公告現值3,100元/㎡,編號B3、C3、E2、F面積合計285.4㎡,公告現值5,700元/㎡合併計算〕,應徵裁判費22,285元,原告僅繳納8,700 元,尚欠13,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