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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施斌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許崑寶陳客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3年3月28日前,依附表所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蕙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表原告應敘明:

103年2月17日準備書續㈢狀「更正訴之聲明」欄所載各該日期、金額之依據何在,有無誤寫、誤算。

原告主張歐春長未將添福增額終身壽險保險費新臺幣384,140

元繳回被告一節,與本件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有何關連。

裁判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