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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施斌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原告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4,1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聲明第1項:212,000元(僅依本金核定)

2.聲明第2項:555,694元(僅依本金核定)

3.聲明第3項:1,084,138元+322,300元=1,406,438元(依被告陳報之保單價值核定)

4.聲明第4項:140,000元(僅依本金核定)聲明第1至4項合計:2,314,132元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