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天賀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