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扺押權讓與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茂雄業已過世,請補正其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訴之聲明,本件被告李茂雄業已過世,原告起訴之聲明均顯有違誤,故應補正正確的訴之聲明。
三、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更正後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