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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李茂雄之間請求塗銷扺押權讓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起訴請求塗銷扺押權讓與登記等事件,惟被告李茂雄於102年4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是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收狀章日期)提起本件訴訟時,上開被告業已死亡,依前揭說明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日期:201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