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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被 告 李水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2萬1175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萬218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3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若以新台幣112萬1175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下稱彰化營運處),於民國90年2月1日曾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就辦理專案離職退休事宜,約定由中華電信公司依該公司專案離退人員處理要點,支付勞工保險補償金新台幣(下同)1,121,175元,以補償其提早退休所損失投保年資之給付,並由被告簽立切結書,擔保其日後若再參加勞工保險而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無條件將領取之勞工保險補償金1,121,175元繳回中華電信公司。

(二)嗣被告於101年12月13日,再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975,000元,並經勞保局撥款入帳,此有勞保局101年12月28日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2年1月17 日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被告前既已領取勞工保險補償金,卻又再行參加勞工保險而向勞保局領取老年給付,依前揭證2所示切結書之約定,被告即應返還原所領取之勞工保險補償金1,121,175元。經彰化營運處於102年1月29日以彰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告債務人應於102年2月20日前繳回完畢,被告卻未清償。中華電信公司嗣後將對被告之上述勞工保險補償金債權讓與予原告,原告並於102年3月19日以交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向被告追討,惟仍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當時中華電信公司要轉民營,為了鼓勵員工退休才會有此補償金,而被告也依此辦理退休。被告對於有簽訂該契約及領取補償金一事並不爭執,惟認為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補償金,有違公平正義,蓋日後勞保費繳得越多,補償金就要返還更多,違反平等原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前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於90年2月1日與中華電信公司就辦理專案離職退休事宜,約定由中華電信公司依該公司專案離退人員處理要點,支付勞工保險補償金1,121,175元,以補償其提早退休所損失投保年資之給付,並由被告簽立切結書,承諾其日後若再參加勞工保險,而向勞保局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無條件將領取之勞工保險補償金1,121,175元繳回中華電信公司,嗣被告於101年12月13日,再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975,000元,並經勞保局撥款入帳等情,業據提出請款單、切結書、勞保局101年12月28日、102年1月7日函文附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卷內可稽,被告對該部分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則依上開切結書內容,被告自應於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老年給付金時,無條件返還系爭補償金。至於被告辯稱原告請求有違公平正義云云。惟查,被告先前領取之系爭補償金,乃係因中華電信公司轉為民營前,將其員工在職年資先與結算,而發放相當於老年給付之補償金(蓋依被告離職當時之年資及身分,並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老年退休給付),嗣被告自中華電信公司離職後,另在外任職並參加勞保,而其原於中華電信公司工作之年資亦併入嗣後勞保年資內,等同重複計算年資而領取老年給付金高達1,975,000元。此情以往均係由勞保局代扣溢領部分金額,並返還予原事業主管機關,觀之卷附勞工保險局90年2月16日九十保給字第0000000號函文說明自可明悉。本案被告溢領之老年給付金,因勞保局未予代扣,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補償金,自屬有據,難謂有違公平正義。被告所辯,尚不可取。

四、綜上所述,基於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性質,被告年資已因重複計算並致溢領老年給付金。原告本於上情或基於被告簽訂之切結書約定,向被告請求返還1,121,175元,以及自原告催告被告返還該金額之翌日(即民國102年2月21日)起,至被告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利息,洵屬有理,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併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