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古洛佳
張家章被 告 林敦應
洪秀美林緯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且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聲明載「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二百萬元整。二、依法請求判令被告限期1個月內將被告全棟房屋及前後整條水溝請清潔消毒公司作一個徹底的消毒動作。三、依法請求判令被不得在住所中飼養狗養鴿養豬養雞。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間亦有為變更之行為,最後於102年5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其名下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及被告門前之水溝(即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起至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止)請清潔公司做徹底之消毒動作。三、被告不得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飼養鴿子、會啼叫的雞、狗。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而被告等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是上開訴之變更之訴訟行為,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係毗鄰而居,而被告自民國(下同)87年2月至101年10月被告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處,豢養無數之狗、鴿子、鳥、雞、豬等動物,及動輒燃燒紙錢製造黑煙,但未做好任何環境保護之措施,除嚴重污染環境、造成空氣惡臭、細菌、塵蟎、蟑螂滋生,原告等附近居民均苦不堪言。且被告常於深夜洗衣及因所豢養之狗、雞為數眾多,每日之咆哮聲、撞擊鐵籠、鐵碗之聲音,日以繼夜,嚴重影響原告之睡眠、作息甚鉅。原告全家飽受困擾外,更因之受有身體上之損害,原告古各洛佳自95年入住以來,即受呼吸道感染之苦,原告之大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患有異位性皮膚炎。被告於知悉原告已購入現址,於原告未進入之前,侵入原告之住處車庫養狗,明顯侵權,不當得利,且被告此舉涉有入厝之大忌。再者,被告林敦應於101年10月間向他人訴說原告張家章打其之女兒,此實為汙蔑原告,嚴重損及原告張家章之名譽。是原告爰法請如聲明之判決。
二、關於原告請求損害金額說明如下:㈠財產損害賠償部分(過去及現在已污染之部分):以下共計2,480,000元。
⒈原告每天都必須掃除糞便,避免孳生物過多,每星期一次
大清掃必須掃除糞便、羽毛,用刮刀除去黏於地面和牆面之糞便,以清潔劑和刷子刷,最後再以清水沖刷。原告受有清潔工資之損失,共計為124萬8千元(計算公式:
工資2000元/星期x52個星期/年x12年=1248,000元)⒉原告受有屋內整棟房屋(鴿糞細菌,狗糞細菌)與屋外前
面水溝(狗屎細菌)10天需噴灑一次殺蟲劑及損失,共計為5萬5千元(計算公式:129元/罐xl罐/次x3次/月x12月/年xl2年=55,728元)⒊原告受有屋內整棟房屋(鴿糞細菌,狗糞細菌)與屋外前
面水溝(狗屎細菌)一星期需噴灑一次除蚤靈殺菌消毒劑之損失,共計為24萬9千6百元(計算公式:(200 元/瓶x2瓶/次x52星期/年x12年=249,600元)⒋原告受有須定期置放捕蟑餌藥以滅蟑之損失,威滅滅蟑隊
一盒共8個,全棟4樓每次要用2盒,二個月要替換一次,共計為兩萬兩千八百元(計算公式:159元/盒×2盒/次x6次/年xl2年=22,896元)。
⒌原告受有屋外燃放蚊香驅除蚊蠅之損失,蚊香一盒共三十
卷,可用一星期,共計為三萬四千九百元(計算公式:56元/盒x52個星期/年xl2年=34,944元)。
⒍原告受有屋內使用天然薄荷防蚊晶凍驅除蚊蠅之損失,天
然薄荷防蚊晶凍每罐74元,可用一個月,每次3罐,共計為三萬一千九百元(計算公式:74元/罐×3罐/次x12次/年xl2年=31,968元)。
⒎原告受有使用除臭劑消除狗臭鴿屎臭之損失,除臭劑每罐
用一個月,每次3罐,共計為三萬四千一百元(計算公式:79元/盒x3盒/次x12次/年x12年=34,128元)。
⒏原告全家5人受有因長期噪音干擾(狗叫,雞叫,豬吵,
鴿叫,半夜洗衣鬧)必須每天服用含咖啡因的咖啡與茶葉提神之損害,平均一罐25元,全戶5人須服用,每天1一2罐,共計為五十四萬七千五百元(計算公式:25元/罐x1罐/次x5人×365罐/年xl2年=547,500元)。
⒐原告受有因過敏無法開啟2樓門窗,衣服也必須晾在屋內
,必須使用烘乾機所受之損害,兩天烘一次,每次烘1小時,處理費每次100元,共計三萬六千四百元(計算公式:100元/次×182次/年x2年=36,400元)。
⒑被告飼養動物未盡飼主責任處理好排泄物導致塵蟎蟑螂肆
虐,原告因對塵蟎蟑螂細菌侵入上呼吸道產生感染過敏,久咳不癒長期每天吃藥,現仍持續中,原告受有醫療費用、前往看醫之車資與時間成本,西醫三天看一次,中醫六天拿一次藥,平均5天花費新台幣1100元(醫藥300元,油資300元,時間耗費500元)自101年l月起至102年3月,共計15個月共計新台幣九萬九千元(計算公式:1100元/天x6次/月x15個月=9,9000元)⒒被告飼養動物未盡飼主責任處理好排泄物導致塵蟎蟑螂肆
虐,原告女兒張洺瑄,每天必須擦類固醇藥膏舒緩治療,每條擦5天,平均一年擦70條,每條新台幣200元,自95年10月至今102年3月,共計新台幣八萬九千六百元(計算公式:200元/條x70條/年x6年5個月=89,600元)㈡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未來生態回復原狀之部分):
⒈被告同時飼養眾多動物,全部移除後,需繼續消毒一陣子,
才能全部恢復原狀,鴿舍生態引發的蚊、蠅、蟑鄉,在鴿舍遷移後會繼續一陣子,才能逐漸減少至恢復原狀,原告車庫前水溝中累計15年的狗屎細菌所引發之蚊、蠅、蟑螂,也需繼續消毒殺菌一陣子,預計未來尚共須支出八萬七千兩百元〔殺菌消毒劑四萬一千六百元(計算公式:(200元/瓶x2瓶x52星期/年x2年=41,600元)及殺蟲劑九千兩百元(計算公式:129元/罐xl罐/次x3次/月x12月/年×2年=9,288元)與烘乾衣服費用三萬六千四百元(計算公式:100元/次x182次/年x2年=36,400元)〕㈢非財產損害賠償部分:
⒈被告同時製造多項噪音與臭味致使原告人格法益權受損,
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全家7人共70萬元。
⒉被告同時飼養數量眾多之鴿子及狗與雞製造多項噪音與臭味
致使原告全家7人精神受損,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全家7人共70萬元。
⒊原告因被告同時飼養數量眾多之鵠子及狗與雞,而受有健康
方面之損害,且被告因對塵蟎蟑螂細菌侵入上呼吸道產生感染過敏,久咳不癒長期吃藥,現仍持續中,被告因人為因素致人健康受損,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此部分,若依原告所主張,實應屬財產上之損害,惟原告將之歸為非財產上之損害)。
⒋原告女兒張洺瑄因被告同時飼養數量眾多之鴿子及狗與雞,
而受有健康方面之損害,因塵蟎數量過多造成異位性皮膚炎加劇,未能因遠離過敏原而根治,現仍持續中,被告因人為因素致人健康受損,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此部分,若依原告所主張,實應屬財產上之損害,惟原告將之歸為非財產上之損害)。
⒌被告侵入原告之住處車庫養狗,明顯侵權,不當得利,致原
告損失權益計50萬,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被侵佔財產的損失計新台幣50萬元。(此部分,若依原告所主張,實應屬財產上之損害,惟原告將之歸為非財產上之損害)。
⒍被告林敦應汙蔑原告張家章打其之女兒,嚴重損及原告張家章之名譽。是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計50萬元。
三、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其名下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及被告門前之水溝(即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起至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止)請清潔公司做徹底之消毒動作。㈢被告不得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飼養鴿子、會啼叫的雞、狗。㈣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貳、被告答辯稱:
一、被告過去固曾豢養狗、鴿子等家畜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住處,但均有整理四周環境,且被告現於該處亦未再豢養任何狗、鴿子、鳥、雞、豬等家畜。
二、被告亦未動輒燃燒紙錢、製造污染、噪音,損及原告。
三、否認原告所生之疾病與被告有關,因被告之四鄰亦有飼養雞隻等家禽,且原告從事之職業亦可能帶有感染源。
四、被告林敦應亦未向他人散佈有關女兒遭原告張家章毆打之言詞。
五、被告至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居住之前,即有人在該處附近豢養狗隻,是原告所指之事實,不實在。
六、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毗鄰之被告自87年2月至101年10月,於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住處,豢養狗、鴿子、鳥、雞、豬等動物及動輒燃燒紙錢、製造噪音,嚴重污染環境、造成細茵滋生,嚴重影響原告之睡眠、作息。原告為清理環境支出花費甚多,且原告古各洛佳及大女兒因之各受呼吸道感染及異位性皮膚炎之苦而就醫,再者,被告林敦應於101年10月間向他人訴說原告張家章打其之女兒,嚴重損及原告張家章之名譽,原告對此應負損害賠償;另被告於原告未進入住宅之,竟侵車庫養狗,明顯侵權,不當得利,是依法求命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其等現未飼養任何家畜,昔雖曾豢養狗、鴿子,但其等對四周環境亦予整理,且被告亦否認曾侵原告住處車庫飼養動物及原告古佳洛及女兒之生病係因其昔飼養雞隻等家禽所造成,再者,其並亦未燃燒紙錢、製造污染、噪音之舉,另被告林敦應亦未向他人散佈有關女兒遭原告張家章毆打之言詞,是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㈠被告等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之住處,無
論宅內、走廊或係騎樓均已無飼養任何動物,且走廊、騎樓已清空乾淨,自外以觀該處屋亦無飼養鴿子等動物之籠子及該處屋外,未呈污穢狀等情,業據本院會同兩造至現場勘驗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由原告拍攝照片為憑(見卷第124至126頁),是現場已無原告所指之環境受污染之情形,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其名下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及被告門前之水溝(即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起至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止)請清潔公司做徹底之消毒動作。」,非但無據,亦屬無訴之必要。
㈡相鄰之間難免生間隙,大至經濟利益,小至生活細節,而民
法為調鼎相鄰間之關係,於第774條以下至第798條,明定有關相鄰關係之規範,而關於相鄰間氣響侵入之問題,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相鄰間僅於該氣響侵入時,方得禁止之,但終不得以之為憑,請求鄰人「不得飼養鴿子、會啼叫的雞、狗。
」,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依據。
㈢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44年台上108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等豢養狗、鴿子、鳥、雞、豬等動物及動輒燃燒紙錢、製造噪音,使原告為清理環境支出費用,且原告古各洛佳及大女兒因之各受呼吸道感染及異位性皮膚炎之苦而就醫,再者,被告林敦應於101年10月間向他人訴說原告張家章打其之女兒,嚴重損及原告張家章之名譽,原告對此應負損害賠償;另被告於原告未進入之前,侵入原告之住處車庫養狗,有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舉,為此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整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等否認之,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該主張自應負舉證責任。惟原告非但未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古各洛佳及大女兒因之各受呼吸道感染、異位性皮膚炎確係來原告豢養狗、鴿子、鳥、雞、豬等動物之行為所致,及原告為清理家中環境與被告等人行為之關連性,再者,亦未提出證明被告確有侵入原告之住處車庫養狗,而該舉動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證據,此外,原告張家章亦陳稱:「是林敦應女婿的大哥在外面問別人我有無打林敦應的女兒。因為林敦應一定有跟人家講我打他女兒。所以他女婿的大哥才會向別人確定。」等語(見卷第150頁背面),顯見原告張家章就上開被告林敦應損及名譽之主張,係憶測之詞,不足證明所述為實。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其名下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及被告門前之水溝(即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起至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止)請清潔公司做徹底之消毒動作。㈢被告不得於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0弄00號飼養鴿子、會啼叫的雞、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