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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被 告 黃邱素貞

羅源寶陳泊宏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被 告 林惠莉被 告即反訴原告 劉晃勝被 告即反訴原告 詹順添被 告即反訴原告 高蔡玉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久嫘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上四人共同複 代理人 江宜仙被 告即反訴原告 賴子超訴訟代理人 林珈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店舖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遷讓店舖等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