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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楊美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