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設計費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設計費及工程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