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0號原 告 蔡裕森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葉文德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0號原 告 蔡裕森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葉文德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