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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原 告 陳崇義原 告 董俊麟原 告 董俊佑原 告 洪平心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被 告 林素娥訴訟代理人 張柳森受告知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訴訟代理人 顏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附圖即田中地政事務所103年2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中關於○○鄉○○段○○○○○號土地記載「編號E部分、面積

6.23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崇義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4.5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洪平心取得」之部分,應更正為「編號E部分、面積6.2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崇義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4.5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洪平心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