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28號原 告 簡瑞堂特別代理人 簡秀美被 告 吳木藍上列當事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9日上午6時3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D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彰化縣○○鄉○○村○○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同段268號附近,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在車道內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緣,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貿然高速行車前進,不慎擦撞站立於路旁之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有損傷後之硬腦膜及蜘蛛網膜下出血、臉、頰、頭皮、頸之挫傷及眼瞼、臉部多處撕裂傷、左耳撕裂傷併軟骨破裂、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等傷害,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306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被告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在案。

㈡原告因被告所為上開業務過失重傷害行為,受有上開所述傷

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所受下列損害:

⒈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22,277元,並提出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收據為據(見附民卷第7至10頁)。

⒉救護車費用:共計11,600元,並提出曾漢棋綜合醫院收費收據為據(見附民卷第11至13頁)。

⒊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共計1,147,354元。

①增加之日常所需物品費用34,692元。

⑴已花費之生活所需品費用共7,812元,並提出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收據為據(見附民卷第15至24頁)。

⑵尿布費用共計26,880元,尿布費用以每月560元計算,至原告76歲止,未來所需花費尿布費用共26,880元。

②病床費用18,650元。

③往來彰基進行復健之車資1,800元,並提出彰基門診治療單

為據(見附民卷第25頁)。每次來回需費300元,共已進行6次復健程序。

④看護費952,212元:

⑴安養機構費用共計60,000元,並提出曾漢棋綜合醫院收費單為據(見附民卷第26頁)。

⑵醫院看護費:共計44,100元,並提出統一發票收據為據(見附民卷第25頁)。

⑶外傭看護費:共計848,112元。

原告因上開傷害,經醫師診斷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原告現聘請一名外籍看護照料起居,每月需花費17,669元,若以男性

100 年平均餘命76歲為計算基準,原告未來所需花費之外籍看護費至少需848,112元(計算式:17,669元×12月×4年=848,112元),此應由被告負擔。。

⑤人工顱骨手術費用:140,000元。

原告因本件車禍致頭蓋骨破裂,未來安裝人工頭蓋骨需花費140,000元,此乃本件車禍所致,故應由被告負擔。

⒋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嚴重,生活無法自理,需靠他人照料生活,精神所受痛苦實難以用筆墨形容,請求1,000,000元之精神賠償,應屬合理。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181,231元整,及自本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吳木藍陳稱:同意(即認諾)原告之請求2,181,231元之損害賠償金額。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存卷為徵(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判決,故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81,23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為促請本院注意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併此敘明。

四、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