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景靈宮法定代理人 王順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粘圳龍(即楊存仁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裁判案由:請求更名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