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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景靈宮法定代理人 王順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粘圳龍(即楊存仁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案由:請求更名登記
裁判日期:2014-03-27